事项编码 | 00XK19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取水许可 | ||||
子项名称 | 取水许可新办、取水许可延续、取水许可变更(经营信息变更)、取水许可变更(水权变更)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 |||
审 查 | 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 | 水文水资源与法规科 | |||
决 定 | 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水文水资源与法规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节约用水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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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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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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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6号楼401室,电话:0391-663305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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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