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110008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婚姻登记办公室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婚姻登记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婚姻登记办公室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婚姻登记办公室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 | 婚姻登记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社会事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事务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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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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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办公室,电话:0391-666182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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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