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L31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政府质量奖励(省长质量奖)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七)项负责示范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十二)项 质量发展科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五、(四)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企业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 【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 第20条:“建立和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设立河南省“省长质量奖”,对在质量振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引导企业改进质量、优化管理、研制先进标准、追求卓越绩效,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省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制定《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省政府将给予奖励。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质量奖励政策。” 【文件】《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附件《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215项:对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受理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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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发文公布上年度市标准化奖励项目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接收申报单位递交材料。 | 质量发展科 | |||
审查 | 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济源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提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项目名单,报市财政局核查,确定拟奖励单位和项目名单。(对未进入拟奖名单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质量发展科 | |||
决定 |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上年度的获奖名单,并以政府文件形式批准下发。 |
质量发展科 | |||
事后监管 | 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质量发展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给予奖励;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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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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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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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