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9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依法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 |||
审 查 | 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征得对方同意; | 规划计划与监督科 | |||
决 定 | 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规划计划与监督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规划计划与监督科 | |||
送 达 | 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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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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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6号楼401室,电话:0391-663305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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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