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39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新闻出版电影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1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20年11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综合服务窗口 | |||
审 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送 达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本行政区域内印刷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 |
||||
追责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市民之家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56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