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商务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散装水泥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商务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4〕9号主要职责第三条第七款、内设机构第四条第六款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4年第5号)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改)第四条: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制定方案 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业科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对被检查施工工地是否遵守有关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参照《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规定的内容。 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业科
情况处置 情况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规行为的,要求对方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上报大气办。 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业科
其他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219室,电话:0391-663330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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