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QT170176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内设科室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公布,2002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准予提取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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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于申请材料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或补齐的材料。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审 查 | 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及理由并退回材料,对于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决 定 | 作出准许或者不予准许决定,法定告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追责情形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手续,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或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虚假情况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追责依据 |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391-66366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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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