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五龙口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18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七)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订)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部门规章】《国家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发布)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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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 案 | 根据工作发现、群众举报或其他线索,发现涉嫌未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调 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审 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告 知 | 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 定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送 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信息公开并归档保存。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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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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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五龙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391-675812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五龙口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758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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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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