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230003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三孩生育服务证备案登记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4﹞7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十四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夫妻生育子女,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过生育服务登记平台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登记信息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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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申请人可通过市民之家综合窗口或各乡镇政务大厅计生窗口(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各镇(街道)办事处 | |||
审 查 | 工作人员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 |||
决 定 | 业务科室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三孩生育证》;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 |||
送 达 | 业务科室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市民之家综合窗口或乡镇政务大厅计生窗口(镇、街道计生部门发证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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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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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2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卫健委纪检组,电话:0391-6633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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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