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吸毒检测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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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10年1月1日实施,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号修订)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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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案 |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吸毒检测。 | 局属各科所队 | |||
检测 | 检测时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局属各科所队 | |||
出具报告 | 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 禁毒支队、两分局 | |||
追责情形 |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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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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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电话:0391-6855139;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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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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