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其他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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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表明身份 | 由2名以上交通警察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调查取证 |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告 知 | 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指出违法行为。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决 定 | 交通警察口头警告后放行。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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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大队,电话:0391-6608331或6608308;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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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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