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商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4〕9号主要职责第三条第七款、内设机构第四条第七款 | ||
设定依据 | 【政策文件】《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第二条: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下,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商运行〔2020〕41号)第二条: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注销审批权限由省商务厅下放到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当地承担商务工作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审批和管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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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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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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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103室,电话:0391-663394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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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