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在高速公路上装卸货物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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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对驾驶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 第五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由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营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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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表明身份 | 由2名以上交通警察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 交警支队高速大队 | |||
调查取证 |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 | 交警支队高速大队 | |||
告 知 | 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交警支队高速大队 | |||
决 定 | 交通警察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交警支队高速大队 | |||
送 达 |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 交警支队高速大队 | |||
执 行 |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登录交管12123缴纳罚款。 | 交警支队高速大队 | |||
结 案 |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交警支队高速大队 | |||
追责情形 |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追责依据 | 《河南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大队,电话:0391-6608331或6608308;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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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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