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公安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违反规定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公安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六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六)不得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材料。
第五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八)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材料的。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案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交警支队各大队
调查取证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交警支队各大队
告 知 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交警支队各大队
决 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交警支队各大队
送 达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警支队各大队
执 行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警支队各大队
结 案 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交警支队各大队
追责情形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追责依据 《河南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大队,电话:0391-6608331或6608308;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救济途径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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