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QT070025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申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工业信息和科技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5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五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十一项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规范性文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豫科〔2020〕135号)“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突出引导、上下联动、统筹支持、量质齐升”的原则,建立完善“微成长、小升高、高变强”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完善创新型企业服务体系,加大创新型企业引进力度,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群体规模,持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集群,为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建成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撑” 【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放权赋能改革后续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1〕70号)“(四)建立直达机制。建立县(市)与省直部门直通车制度,除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仍由省辖市实施属地管理外,其他行政审批业务由县(市)与省有关部门直接对接,实行项目直报(跨县〔市〕项目除外),要素资源由省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县(市)。省有关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举行的重要活动、印发的相关文件和信息根据需要直接通知或发放至县(市),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直接开通到县(市)。” 【文件】《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附件: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45项: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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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高新技术科 | |||
审 查 | 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网上审核 | 高新技术科 | |||
送 达 | 符合条件的网上提交至省科技厅 | 高新技术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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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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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8号楼8430室,电话0391-663386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督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工科委纪检组,电话:0391-6633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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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