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200007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发放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济区编〔2020〕14号主要职责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申请 | 机主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 农机监理所 | |||
受理 |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 农机监理所 | |||
审查 | 受理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 农机监理所 | |||
决定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同意发放《作业证》。 | 农机监理所 | |||
送达 | 向申请人发放《作业证》。 | 农机监理所 | |||
追责情形 | 违规发放《作业证》的,由上级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追责依据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农机分大厅,电话:0391-662363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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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