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3100008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二)条 负责示范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内设机构 第(五)项 登记注册科
设定依据 【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登记注册科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登记注册科
决 定 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登记注册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登记注册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信用监督管理科、市场监督管理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2.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
3. 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C区一楼商事登记窗口,电话:0391-663342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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