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64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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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内容。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情况处置? | 3.情况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持续监管? | 4.持续监管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持续监管。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 2.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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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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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413室,电话:0391-691312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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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