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2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司法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九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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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审 查 | 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决 定 | 书面审查报告与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司法厅核查。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送 达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制作颁发,省司法厅组织发放;公告证书发放事宜。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事后监管 | 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反馈信息。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因失职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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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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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电话:0391-663371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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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