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司法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120004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司法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九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审 查 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决 定 书面审查报告与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司法厅核查。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送 达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制作颁发,省司法厅组织发放;公告证书发放事宜。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事后监管 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反馈信息。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因失职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追责依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电话:0391-663371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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