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330008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4号对应职责第六条第(十四)项、内设机构第七条第八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政策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附件1第二批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78项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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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工作安排,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现场检查 | 组成检查组,到受赠单位查阅档案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督促整改 | 督促受赠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逾期不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持续监管 | 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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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教育体育局东区219室:0391-662785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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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