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70199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内设科室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第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七)、第六部分第(十九):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机制。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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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综合窗口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城市建设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综合窗口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城市建设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2.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3.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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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22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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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