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190019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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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水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水政监察支队 | |||
调 查 | 指派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提出书面调查报告。 | 水政监察支队 | |||
审 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水文水资源与法规科 | |||
告 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听证、陈述、辩解)。 | 水政监察支队 | |||
决 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研究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水文水资源与法规科 | |||
送 达 | 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应当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水政监察支队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水政监察支队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水政监察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3.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4.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5.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6.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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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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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水政监察支队办公室,电话:0391-66577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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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