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时,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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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22日实施,国务院令第597号)第二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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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案 |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局属各科所队 | |||
调查取证 |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 局属各科所队 | |||
告 知 | 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局属各科所队 | |||
决 定 |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济源市公安局 | |||
送 达 |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 局属各科所队 | |||
执 行 |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局属各科所队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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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检查,导致违禁品带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 2、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3、收受、索要财物的; 4、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5、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 6、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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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电话:0391-6855139;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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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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