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CF25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 事项名称 | 对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处罚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三项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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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立案 | 立案责任:发现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移交安置科 | |||
| 调查 | 调查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和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移交安置科 | |||
| 审查 |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移交安置科 | |||
| 告知 |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移交安置科 | |||
| 决定 | 决定责任:按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及相关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移交安置科 | |||
| 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移交安置科 | |||
| 执行 |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移交安置科 | |||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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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退役军人事务局,电话:0391-663800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协纪检检查组,电话:0391-6638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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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