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60010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九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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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 查 | 按年度检查计划及工作方案,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通报检查情况。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处 置 | 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检查结论,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检查时间要求将整改报告报生态环境局;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处理。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信息公开 | 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事后监管 | 持续监管,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2.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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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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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