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200006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第五条第十二款和济区编〔2020〕14号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 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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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方案制定 | 1.组织责任:制定抽查计划和方案,报河南省农业厅批准后实施。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抽样检测 | 2.监督责任:监督抽样单位对被抽检单位实施抽样,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标准实施检验;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结果处置 | 3.处置责任:抽检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对不合格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从事或者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3)对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予依法处理的; (4)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农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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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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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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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