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30034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批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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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受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申请资料,告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审查 | 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审核申请材料。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决定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同意变更方式;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变更的理由。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监督管理 | 监督采购方式变更后采购活动依法进行。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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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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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电话:0391-663923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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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