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公安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校车标牌核发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公安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八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交通设施室
审 查 审查《校车标牌领取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校车运行方案,并与校车标牌档案有关资料进行核对。 交通设施室
决 定 录入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机动车、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非专用校车核定的学生和成人乘坐人数等信息。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属于非专用校车的,使用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六条采集的机动车标准照片制作行驶证,调整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并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学生和成人乘坐人数,原行驶证收回并销毁。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交警支队
送 达 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校车标牌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按照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在校车标牌上签注车辆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信息,签注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核发校车标牌。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超出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的,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按照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签注。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无效的,不予核发校车标牌并书面告知理由。 交通设施室
事后监管 加强日常监督。 交通设施室
其 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设施室
追责情形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电话:0391-6608331或6608308;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