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640017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工作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二项、“内设机构”第二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章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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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的安排部署,成立临时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制定普查方案,根据古树名木数量及工作量确定普查人员数量,参加普查技术培训,购置普查设备和仪器。 | 济源市绿化委员办公室 | |||
组织实施 | 组织实施责任:对全区古树名木进行现地每木调查,填卡。 | 济源市绿化委员办公室 | |||
质量管理 | 质量管理责任:普查结束后,开展自查,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组织抽查,然后进行普查工作质量等级评定。 | 济源市绿化委员办公室 | |||
资料汇总 | 资料汇总责任:经普查领导小组审查论证,上报普查资料及普查汇总。 | 济源市绿化委员办公室 | |||
建档 | 建档责任:对古树名木统一编号、建档,设立标牌,进行保护。 | 济源市绿化委员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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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391-691315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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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