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39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对有证据证明与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有关物品查封或者扣押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9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十三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20年12月11日予以修订)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催 告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决 定 | 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执 行 | 依法组织实施查封、扣押及其他有关材料。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事后监管 | 加强监管。 |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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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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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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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