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JC04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二十六款 | ||
设定依据 | 【地方规章】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2008年第121号)第十条:鼓励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要求具体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期限。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下达通知 | 下达通知:下达关于在城市城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的通知。 | 流通业发展和消费促进科 | |||
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对被检查施工工地是否遵守有关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令《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8年第121号)规定的内容。 | 流通业发展和消费促进科 | |||
情况处置 | 情况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规行为的,要求对方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上报大气办。 | 流通业发展和消费促进科 | |||
其他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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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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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电话:0391-660636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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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