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QR180008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 事项名称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0号第五条、济区编〔2022〕48号附件2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4号 根据2023年11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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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受 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审 查 |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核发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决 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送 达 |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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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室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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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