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310031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十一)项负责统一管理示范区计量工作,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十五)项计量科 |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接受申请 | 接收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应材料。 | 计量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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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后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 | 计量科 | |||
调解或仲裁检定 | 进行纠纷调解,或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仲裁机构出具仲裁检定证书。 | 计量科 | |||
送达 | 仲裁检定或调解结果送达申请人。 | 计量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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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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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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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