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生态环境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60010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六项和第八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行政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在网站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建设单位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非辐射类项目、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负责辐射类项目
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非辐射类项目、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负责辐射类项目
依法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法处理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非辐射类项目、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负责辐射类项目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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