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70201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对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内设科室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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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在办公场所标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综合窗口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济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综合窗口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济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1.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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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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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391-6652872; 2.网上投诉:济源之窗(http://jy.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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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