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审核转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轵城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二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政策文件】《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2005年6月17日豫政办(2005)48号)第五条:“(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对本人身份证、户籍簿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一规定式样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的村或居民区公示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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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审 查 | 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转 报 | 初审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加强对辖区内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监管;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5.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6.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7.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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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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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轵城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08818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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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