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30036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聘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受理专家的入库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所需申请材料。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审查 | 根据专家资格条件要求,核查身份证、毕业证、专业资格证及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证明材料。复核需核查专家是否继续胜任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聘任 | 符合条件审核登记的专家,及获得政府采购专家资格,颁发专家证书。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公告 | 获得专家资格后,财政部门将专家名单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监督管理 | 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随时办理有关接触资格聘用手续。定期组织学习。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追责依据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三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电话:0391-663923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