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公安局-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吸毒成瘾认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公安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1年4月1日实施,公安部令第142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里、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局属各科所队
出具坚定意见 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局属各科所队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及被认定人员的信息。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戒毒医疗机构以及承担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电话:0391-6855139;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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