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五龙口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18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十)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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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审查 | 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送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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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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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五龙口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电话:0391-675080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五龙口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758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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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