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医疗保障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360005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医疗保障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五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制定方案 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人员、检查内容、纪律要求等。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检 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的合规性开展监督检查。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结果处理 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结果公示 将检查结果录入系统,进行公示。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事后监管 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监管。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2.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
追责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6号楼3楼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电话:0391-661565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协纪检组,电话:0391-663880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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