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36002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违法竞标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医疗保障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六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个人或者用人单位举报的、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基金监管科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基金监管科
审查 对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法规和规划财务科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基金监管科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基金监管科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基金监管科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基金监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2.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
追责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6号楼3楼基金监管科,电话:0391-663985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协纪检组,电话:0391-663880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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