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4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社会保险稽核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2003年2月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提前3日下达《稽核通知书》,将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和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 社会保险科 | |||
审 查 | 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 社会保险科 | |||
决 定 | 对于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稽核结束后出具《稽核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稽核结果;对于被稽核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核结束后出具《稽核意见书》。 | 社会保险科 | |||
送 达 | 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稽核情况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稽核整改意见书》。被稽核对象接到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 社会保险科 | |||
事后监管 | 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 社会保险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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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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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6楼610室(职工养老),电话:0391-6808085、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4楼403室(失业),电话:0391-6935800、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4楼436室(工伤),电话:0391-6636168、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4楼429室(机关事业),电话:0391-6636029、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段811号4楼417室(城乡居民),电话:0391-663799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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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