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230005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4﹞7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六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项目名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综合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申报材料通过政务服务网接收的,应告知申请人前往实体大厅提交纸质材料后做出受理决定,签发《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通过实体大厅接收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签发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 查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申报材料通过政务服务网接收的,应告知申请人前往实体大厅提交纸质材料后做出受理决定,签发《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通过实体大厅接收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签发《受理通知书》。
审批工作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等办理程序的通知》(豫卫医〔2017〕32号)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 定 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 达 根据申请人自愿,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卫生监督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2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卫健委纪检组,电话:0391-663386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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