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040011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二十八款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制定方案责任:制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 服务贸易和会展业科 | |||
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参照《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 | 服务贸易和会展业科 | |||
情况处置 | 情况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倾向的,下达行政指导文书,监督行政指导文书履行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 | 服务贸易和会展业科 | |||
持续监管 | 持续监管责任:对当事人经营行为进行持续监管。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职能移交市场监管等部门。 | 服务贸易和会展业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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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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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2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9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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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