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交通运输局-行政确认)
事项编码 00QR180005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七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四: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河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规定(试行 ) 豫交工〔2005〕79号)。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 查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建设管理科
决 定 3、制作行政确认决定书,对同意备案的单位,下发《同意备案的回复》。对不同意备案的单位,下发《不同意备案的回复》 建设管理科
送 达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建设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确认的;
2.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工程建设相关业务的;
3.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室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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