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60005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行政规章】《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入河排污口实施巡查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 查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水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保护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处 置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水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保护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公 开 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水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保护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追责依据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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