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30008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二项、“内设机构”第十五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查前准备 | 根据年度检查计划、财政厅安排部署或局领导批办事项,确定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 监督评价局、各相关业务科室 | |||
现场检查 | 成立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依法开展检查工作,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起草财政检查报告。 | 监督评价局、各相关业务科室 | |||
告知问题复核上报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上报局领导。 | 监督评价局、各相关业务科室 | |||
决定问题处理 | 根据局领导审定意见,对被检查单位出具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 | 监督评价局、各相关业务科室 | |||
送达跟踪落实 | 对整改、处罚等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处理落到实处 | 监督评价局、各相关业务科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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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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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监督评价局,电话:0391-663925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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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