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JF110012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事项名称 | 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补贴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发放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七款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二、落实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3.落实养老服务补贴支持政策。对新建、改(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据其建设规模(含改扩建)、投资总额、土地租期等指标,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在运营期间,按照床位数、收养人数及服务对象的类别、入住率、管理服务水平、社会效益等指标,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5.落实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和就业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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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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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电话:0391-666823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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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