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 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坡头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3号四、 党政机构及职责(七) |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由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于2003年12月4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 情况确定: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 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 30 元罚款或处 以每平方米 10 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 得超过 1 万元; 【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济源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1〕184号)附件1:济源市交由镇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第26项; 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2021〕4号)附件1:交由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第2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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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定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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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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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坡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391-602610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坡头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26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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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