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25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
子项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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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5号,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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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定 |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达 |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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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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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83398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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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